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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产养殖限养区的划定

           

水产养殖限养区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
一、核心限制措施

生态功能区保护

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及外围保护地带、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。若需在这些区域养殖,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,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。

公共设施与安全区域限制

禁止在港口、航道、行洪区、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活动。

水体质量要求

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,需通过治理措施达标后方可恢复养殖。

二、管理规范要求

养殖方式与密度控制

- 优先发展滤食性鱼类养殖模式,减少对环境的影响。

- 严格限制网箱围栏养殖规模,重点湖泊水库需控制养殖密度,推广生态化养殖技术(如循环微流水养殖、工厂化养殖)。

污染防治与监管

养殖活动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,超标的需限期整改;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,规范养殖废弃物处理。

生态修复与资源利用

对现有养殖设施限期搬迁或关停,利用稻渔综合种养、鱼虾共育等模式实现生态化转型,提升资源利用效率。

三、法律依据与执行标准

所有区域划分需依据《规划》等法律法规执行,明确责任主体。

监管部门需定期开展巡查与评估,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。

以上要求旨在平衡水产养殖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,推动绿色养殖技术的应用与推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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